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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首设丧葬补助金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8
导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市将出台《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今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去世时,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我市将出台《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今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去世时,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叶跃华介绍,丧葬补助金,俗称“丧葬费”,原来只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和待遇领取人员去世时是没有这个费用可拿的。

 

  《意见》明确,自颁发之日起,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资金来源由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据透露,《意见》颁发后,人社部门将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制定丧葬补助金办理经办流程,简化手续,从速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取消60周岁以下年龄限制

 

  2007年我市实施新农保制度,在此基础上,2010年3月我市出台办法,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与近期出台的国家、省政府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意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1.12万人,享受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待遇人数89.43万人。其中,市区参保人数33.58万人,享受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待遇人数27.16万人。

 

  《意见》明确,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取消了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即超过60周岁依然可以参保,这意味着参保年龄无上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叶跃华说。

 

  政府补贴标准提高

 

  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缴费标准目前分设每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55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的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意见》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之前,选择500元至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8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50元。”叶跃华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此次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是为了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今后拿到手的养老金也会水涨船高。

 

  此外,《意见》提出,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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