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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府8月底前试点出资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2
导读: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

青岛市人社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区市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其中对此前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限期将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政府出资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

 

此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其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原个人账户)。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按照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在年满60周岁时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经本人申请,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对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用于抵缴其缴费金额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上述保障对象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保险关系转移或与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等。

 

试点工作要于8月底前启动

 

我市要求,各区市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对新征土地要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与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此前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限期将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

 

同时规定,具备条件的区市,在出台实施意见后要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方式,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镇(街道)和村居进行试点。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当地镇(街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为全面推开创造条件。拟先行试点的区市,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镇(街道)、试点时间、步骤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试点工作要于8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方案同时报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备案。

 

我市将成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多形式、多渠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督查通报区市的政策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市,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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